使用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实验平台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共实验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实验平台现有的仪器设施一律按照以下管理规定实施,院筹科研仪器设备均可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三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
3、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
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
第四条 由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流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2、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以致仪器损坏者。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
4、不按规定预约仪器设备,公物私用,外借以致仪器损坏或丢失的。
5、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
6、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三章 赔偿办法与额度核定
第五条 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的,责任人依据损失金额按一定比例赔偿。
1、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由所在科室或课题组负责全额赔偿;
2、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所在课题组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
3、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所在课题组除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赔偿外,还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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