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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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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 分类:使用指南
  • 作者:齐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1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概要描述】

  • 分类:使用指南
  • 作者:齐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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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方便公共实验平台各项仪器设施的预约与使用,提高仪器利用效率,最大程度降低仪器的损耗,确保公共实验平台良好运转,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 第二章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利用公共实验平台各类仪器及相关设施的全部人员。公共实验平台现有的仪器设施一律按照以下管理规定实施。
      •   第三条 其他课题组纳入智能开放系统管理的仪器均参照本管理办法,其管理规定如需调整,应由仪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 第三章 仪器使用权限管理规定
      •   第四条 公共实验平台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前需参加相关仪器设备培训,需要自行操作的人员需提出培训申请,由仪器负责人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经仪器负责人同意,开通使用权限后方可预约使用相关仪器设备。
      •   第五条 未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选择送样的方式,与相关仪器负责人联系后,由仪器负责人操作仪器。
      •   第六条 任何未经培训的人员禁止使用相关仪器,一次发现后警告,再次发现后将告知课题组负责人,如产生经济损失将由该课题组承担。
  • 第四章 个人账户使用管理规定
      •   第七条 仪器必须以实际使用者账户预约,用使用者账户登录上机,且由使用者全程操作并反馈仪器状态,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   第八条 使用者有义务管理好仪器智能管理系统的账户和密码,发生泄漏责任自负,账户和密码遗忘或被盗用请及时联系公共实验平台管理员。
      •   第九条 如发现冒用他人账户使用者则对当前账户及冒用者提出警告,第二次取消二者预约使用权限一周,第三次取消预约使用权限一月,再经发现取消使用权限,并且需要再次培训合格后经仪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方可使用。
  • 第五章 仪器预约管理规定
      •   第十条 公共平台仪器实行网上预约登记制度,按照先预约,后刷卡上机,使用后再反馈仪器状态的顺序。
      •   第十一条 预约者有权利优先使用预约时段,任何人超时或提前使用仪器需与当前时段预约者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   第十二条 仪器负责人及当前预约者预约有权叫停未预约者操作仪器,责任由未预约使用者自负。
  • 第六章 实验数据保存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使用者在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拷贝实验数据,数据拷贝必须使用专用U盘,使用后立即归还原位,禁止使用个人U盘。
      •   第十四条 仪器配套电脑中的数据根据需要定期清理,未及时保存数据责任自负。
      •   第十五条 如发现使用个人U盘拷贝数据当次警告,第二次发现取消使用权限一周,第三次取消预约使用权限一月,再经发现取消使用权限,需再次培训合格后经仪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方可使用。
      •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严禁拷贝他人数据,一经发现在公共实验平台网站全院通报。
  •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实验平台各类仪器及实验室设施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实验平台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及试剂的存、取、登记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有义务清理好自己的物品及实验台面,生物医疗垃圾和普通垃圾要分类处置,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九条 进入公共平台须穿实验服,操作仪器时不允许戴手套。
      •   第二十条 任何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当次警告,第二次发现取消使用权限一周,第三次取消预约使用权限一月,再经发现取消公共实验平台使用权限,需经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经公共实验平台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方可使用。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公共平台全天候开放,仪器负责人:齐翀 13756121640,617807;徐廷双 15044153057,633057;姜玉雪 15044132970,632970。
      •   第二十二条 如预约及使用过程中有疑问、仪器发生故障或相关设施出现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与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负责人沟通,由相关负责人协助处理。隐瞒事实或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参照《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公共实验平台负责解释。

 

 

 

                                              公共实验平台

 

                                                                                                                                                                                      2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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